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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虚构事实并伪造虚假证照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栏目:司法案件 发布时间:2018-12-20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应被害人要求,答应为被害人谋取工作机会和获得项目条件,为被害人办理过程中,以需要工作经费为由,从被害人处获取钱财数额巨大。据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行为人应认定为诈骗罪。 

【关 键 词】

刑事 侵犯财产罪 诈骗 虚构事实 骗取钱款 伪造虚假证照 认识错误

【基本案情】

2014年,邱树良与李XX结识,邱树良谎称认识文化教育方面的领导,可以办理教师调动方面的工作,获取了李XX的信任。同年9月,李XX联系邱树良请其帮忙办理其朋友在报刊亭的工作,办理过程中邱树良收取了由李XX转交的谢XX的4.5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李XX联系邱树良帮助谢XX的嫂子进入河源市第二中学工作,邱树良以需要工作经费为由,再次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骗取了8.5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李XX再次联系邱树良要其帮助张X甲的妻子王XX取得进入河源市源城区连塘岭小学的工作机会,邱树良答应为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以需要经费为由,骗取6万元人民币。次年2月,谢XX收到邱树良办理的假的报刊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公诉机关以丘树良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答应为被害人谋取工作机会和获得项目条件,为被害人办理过程中,以需要工作经费为由,从被害人处获取钱财数额巨大。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否认定为诈骗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丘树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犯罪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酷派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丘树良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后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同时,行为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欺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后遭受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虚构事实,以其有办法为被害人谋取工作或项目为途径,在办理过程中,以收取工作经费的方式多次从被害人处骗取财产共计19万元。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对被害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因此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将其财物进行处分,行为人取得被害人的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诈骗的公私财物达1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丘树良诈骗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本罪构成·行为方式·虚构事实(S04030101013)

【案    号】 (2015)河城法刑初字第297号

【罪    名】 诈骗罪

【判决日期】 2015年09月11日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16年8月22日)

【检 索 码】 P0916++226GDHYYC0315B

【审理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其他程序

【审理法官】 罗海冰 刘佰达 杨锋

【公诉机关】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丘树良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丘树良,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同月1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树良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树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丘树良与李XX相识后,被告人丘树良称在文化教育方面认识有领导,能办理教师调动等事项,并取得了李XX的信任。2014年9月,李XX找到被告人丘树良帮忙办理其朋友谢XX报刊亭的事情。在办理过程中,被告人丘树良收取了李XX转交的谢XX的45000元。2015年2月,谢XX收到被告人丘树良的报刊亭的一个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14年11月,李XX找到被告人丘树良帮助其朋友谢XX的嫂子进入河源市第二中学工作,被告人丘树良答应帮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被告人丘树良以需要相关经费等理由,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85000元。

同年12月,李XX再次找到被告人丘树良,让丘树良帮助张X甲妻子王XX进入河源市源城区连塘岭小学工作,被告人丘树良答应帮忙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被告人丘树良以找工作需要经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XX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丘树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营业执照、收据、转账凭证、手机信息、证明、银行流水、通话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证人张X乙、李XX、杨XX的证言;证人谢XX、张X甲的证言;被告人丘树良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和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树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树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辩称办理报刊亭收了45000元,进二中收了80000元,连塘岭小学收了60000元,一共收了188000元。经查,被告人当庭辩称的三项总计是185000元,而不是188000元;与他庭前多次供述有出入,且有银行转账、收条等书证予以印证,足以证实诈骗的总数额为190000元。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丘树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丘树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二、犯罪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酷派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