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的妻子因为生病,一个月前去世了,他现在住的房子是妻子的婚前财产,妻子在生病时立了一份遗嘱,上面明确表示,这套房要留给亲弟弟,丈夫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居住权。
老丈人和小舅子来要房
刘先生便把遗嘱给大家看了一下
经过协商
娘家人同意刘先生先住着
小舅子要卖房,刘先生心里着急,他担心房子卖掉后自己被赶出家门,于是赶紧向法院申请了居住权强制执行。
房子是妻子的
遗嘱里又留给了小舅子
刘先生这波操作能行吗?
根据遗嘱的设定
刘先生可以住到其再婚之前
只要在这个期间内
不论房屋卖与不卖
都不会影响其对涉案房屋居住的权利
直到其再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