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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去世后,丈夫是否享有对妻子婚前房屋的居住权?

栏目:热点聚焦 发布时间:2023-07-03
案情简介

刘先生的妻子因为生病,一个月前去世了,他现在住的房子是妻子的婚前财产,妻子在生病时立了一份遗嘱,上面明确表示,这套房要留给亲弟弟,丈夫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居住权。


老丈人和小舅子来要房

刘先生便把遗嘱给大家看了一下

经过协商

娘家人同意刘先生先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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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舅子要卖房,刘先生心里着急,他担心房子卖掉后自己被赶出家门,于是赶紧向法院申请了居住权强制执行。 


房子是妻子的

遗嘱里又留给了小舅子

刘先生这波操作能行吗?





刘先生面对这样的事实,可以有两个途径保障和强化他的权利:

第一,向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将其居住权登记于涉案房屋的登记簿中;

第二,如果还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其享有居住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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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遗嘱的设定

刘先生可以住到其再婚之前

只要在这个期间内

不论房屋卖与不卖

都不会影响其对涉案房屋居住的权利

直到其再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